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旨在强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提升其服务功能,并保障行人安全与道路畅通。此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红线内的行人专用通道,包括人行天桥和特定的人行地下通道。


城市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的主干道人行道管理,并对各区市政设施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各区域内的次干道、街巷人行道则由各自区的市政设施部门负责。


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养护标准要求道路设施完好,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问题需及时修复,保持91%以上的完好率。同时,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建设建筑物等行为,如有特殊需求设置设施,需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临时占用人行道需预留行人安全通道,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设施设置单位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管。城市道路施工应避免同时影响两侧通行,且设施使用期满后需按规定拆除,否则将由市政部门强制拆除并收费。


最后,此规定还对城市道路占用费、设施设置审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有序管理和公众权益的保护。自2007年2月1日起,此规定开始实施。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该《规定》2006年12月20日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共22条,自2007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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