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如题所述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所确定的日期起算,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留校察看期。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限期离校。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实施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人与具体实施人均应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理。

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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