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义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到会代表1210人,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法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并致开幕词。他指出:“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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