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招标方式中标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具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定义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与其有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
生产:指生产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材料或设备
提供:指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
自行:是指本身主体具备独立法资格并且具备上述业务资质条件和履约能力,不用再另行采购。注意投资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管理关系的其他关联公司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能力的不代表投资人自行具备这些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和(三)有什么区别呢
这两个主体不一样,(二)中采购人可以是多样的,比如一个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职工宿舍虽然满足金额等必须招标的条件,但根据(二)就不需要招标。(三)中更多的是针对市政公用工程而言的,因为市政公用工程明确规定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