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这句话怎么理解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这句话怎么理解可以举个例子吗?

特许经营项目是指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法律规定可以不用招标直接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该条法律规定的出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是法定的条件。这个跟采购人具备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的条件是一样的。给你举个例子,一个房地产开发商除具备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再招标采购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特许经营分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商业特许经营。目前在我国推行的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主要是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126号令)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这样定义的:是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主要适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
126号令第八条指出,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必须经过如下流程: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相关部门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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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11
这个字面意思上是同一法人公司拥有自行建设、生产的能力,包括资质、资金、设备等,在工程建设环节不需要另行招标。在实际执行中与各地招标局等政府单位的理解有关,有可能将这一概念扩展到全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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