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结伙殴打”他人

如题所述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第八条中的规定,结伙殴打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殴打被害人。

“结伙”既应符合人数在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标准,又应符合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行为人之间经意思联络、沟通达成共同违法行为故意的主观裁量标准,常表现为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主观上有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意思联络。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第八条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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