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殴打他人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结伙殴打他人的认定标准,分别是:1、两名以上自然人殴打或伤害了他人;2、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3、另一方是独自的自然人;4、主观上有实施结伙的故意,即有纠集过程。打架派出所处理的方法如下:

1、调查清楚事件具体的情况,打架斗殴的具体原因,当事人受伤的程度,以及对周围事物的破坏程度等综合分析;

2、委托对受害人的伤情做出鉴定;

3、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的,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4、伤情鉴定结论尚未达到轻伤的,则需要对加害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结伙斗殴治安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1、结伙斗殴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况下,聚众斗殴的行为处最低五日、最高十日的拘留,可以并处最高五百元的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最低十日、最高十五日的拘留,可以并处最高一千元的罚款。

结伙斗殴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有具体限定,即: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即组织策划领导者,在实际斗殴当中,即使其不动手,也是首要分子。其他各级参加者,指积极参与打斗者,包括那些执行积极联络召集任务并不动手的人。

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和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对象是不确定的多人。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至于动机有很多,大多都是争勇斗狠。动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结伙斗殴与聚众斗殴的区别如下:

1、主观动机不同: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

2、构成的主体不同:聚众斗殴的构成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结伙斗殴的构成主体是结伙斗殴的参加者和聚众斗殴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外的参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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