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男方之情情况下与女方结婚,现在女方要离婚,男

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男方之情情况下与女方结婚,现在女方要离婚,男方不离

  就该案例而言,提问者必须清楚一点,如果女方患的“精神分裂症”,已经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或者不具备独立甄别事物的能力的。那么,如果女方想离婚,男方不想离婚,那么女方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属,可以以监护人的人身份到法院进行起诉。
  总体来讲,无论女方是否有病,只要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的,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就有权利到法院进行起诉。
  同时,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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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09
如果你有这个病人的正规医院的病历---病情比较严重,可能就可以与她离婚---前提是你以前不知道她是个病人。

你可以咨询下律师---貌似精神病人不能结婚--- 当然结婚前不知情 你也许就可以离婚,这也许有点残忍---会给精神病人带来严重的痛苦。

因为精神病人都会有遗传---为了中国人的质量比较好,所以就法律就不提倡精神病人结婚生子---与精神病人结婚的后代都必然出现精神病人,如果不和精神病人结婚就不会制造出以后的精神病人来干扰正常人的工作、生活。。。
(因为我的一个朋友就是个精神病人,我也听到过说过精神病人不宜结婚的话)

我把在网上搜索到的一点资料给你看看: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能力的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二是能够将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7-10
应与对方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离婚首先应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将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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