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公司无故克扣员工工资,该怎样去维权?

上月的工资条中,有很多不合理的扣款,如下:
出勤天数。本人是3月12日离职的,公司只算我8天出勤。(公司业务人员是单休,行政后勤人员是双休,但所有人员的全勤都是按照26天计算。)本人是行政班,按26天全勤的话(单休),理应是算10天的工资。就算是按双休算,也应该算9天出勤(无故少了1天),且全勤记薪天数应为21.75天。但公司这样按双休算出勤,按26天算全勤,合理吗?

岗位津贴。3月的岗位津贴直接被抹掉了。本人在公司人事岗位做了一年多,做人事的时候,人员工资一直由我核算。所有当月不满全勤的人员,工资中的补助和津贴都是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来折算(惯例)。现在人走茶凉,新人事没任何理由就直接扣除了岗位津贴,是否说得过去?

.意外险。公司在没有出通知,且未征求员工同意的情况下,给所有人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不是社保,非强制性的)。现在辞职了,却要从员工工资中强行扣除保险费用。(直到现在看到扣款才知有意外险一事。)非本人意愿购买,公司有理由要员工自行承担费用吗?请问到底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是否有用?能有胜算吗?另,公司有部分人未按要求缴纳社保,还有为了少交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都分两部分发放(银行代发工资户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2000多点,其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不跟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已经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第二次合同到期以后)等等。这些不合法的情况,想去举报,会有人去查吗?劳动监察的人会管吗?

1、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追问

举报的话,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追答

带上劳动合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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