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任何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党员。
如果你有工作单位并且单位有党组织,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单位,如果单位没有党组织,可转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者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
如果上述部门互项推诿拒不接收,你可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或者拨打全国组织系统“12371”党员咨询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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