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对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任何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必须遵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第二十四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需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证书规定范围进行工作,并对结果负责。


审批权限分为两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环保部门审批,跨行政区或有争议项目则上报上一级(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及其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除特定外,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至相应审批部门,并抄送所在地环保部门。


建设项目的防污染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经原审批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第二十七条)。运行中的设施不得随意闲置或拆除,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停止使用。


鼓励研发新技术和装备,以减少污染和提高效益(第二十八条),新技术、新产品的防治污染内容是重要的评价标准,严重污染且无防治措施的产品不得鉴定和生产。


对于能耗高、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设备和产品,应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二十九条)。同时,不允许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交给没有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设备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将国外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在省内处置(第三十条)。




扩展资料

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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