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六章 罚 则

如题所述

湖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第六章,明确了相关罚则。


第二十九条中,对于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四种行为(第(一)、(四)、(五)、(六)项),罚款额度最高为10000元;第(二)、(三)、(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上限为5000元;而第(八)项的违规行为,罚款同样不超过10000元。若《防洪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有更严格的规定,将按照其执行。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规定了救济途径。被处罚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选择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对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职责要求。若他们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1995年4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根据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1次修订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撇洪河、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长江干流流经我省的江段和洞庭湖以及省界河道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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