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的,先成立的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后,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的,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受偿。但是,质押权的成立需要交付动产,此时动产被留置权人留置了怎么可能交付动产,那么质押权就无法成立;若是动产所有权人将留置物从留置权人处偷出来再给设立质押或者经过留置权人同意放弃留置的,此时留置权人的留置权已经消灭,何谈受偿问题?望解答!
最好能给出一个案例!望解答,谢谢!我的猜想是,在留置期间经留置权人同意,标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设定质权,此时留置权人作为直接占有人与质押人之间存在意定占有媒介关系且享有返还请求权,留置权人当为间接占有人,故留置权仍未消灭。因质押权的设立仍是所有人的处分行为所导致,只是征得留置权人同意而已,故而仍算作所有权人设立质权而非留置权人设立质权。故而此时遵循先来后到原则且因后设立之质权是为了所有权人之利益故而留置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质权。

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无效。但动产质权的设定,债权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权;经所有人同意的质权当然有效。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而发生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人实际占有,而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
法律分析
由于留置权与质权都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其存续要件的,留置权得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质权在占有丧失而又不能回复时也消灭。但因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限,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发生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再设定质权的,如经所有人同意,质权成立;如未经所有人同意,则其设定行为应为无效,但因留置权与质权均以占有为公示原则,善意第三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取得质权。在第三人取得质权时,留置权与质权竞合,后设定的质权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在质物由质权人占有期间,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而自己间接占有时,第三人得基于留置权的成立事由而取得留置权。 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或者先成立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当理清了两者的先后顺序,再针对案情进行处理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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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29
交付除了现实交付还有观念交付,质权的设立除占有改定不能设立外可以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设立质权。此时所有权人指示留置权人交付给质权人即可设立质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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