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并存时,实现权利的顺序是什么?

当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并存时,实现权利的顺序是什么?

第一,若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接下来再分析抵押权与质权受偿的先后顺序: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举例剖析该问题:
A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由于过失弄坏机器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分析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答: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
解析: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丁最先受偿。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在后设立的质权而受偿。因先设立的甲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质权人丙。故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9-16
留置权优先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动产质权,动产质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留置权和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是法定物权性权利,优先于约定性权利的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根据《担保法》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优先于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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