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吗?有产权证没

如题所述

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车位,产权为业主共有,并非开发商所有。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车位有产权证,产权人可自由处置。地下车位为人防车位的,因人防车位使用的是人民防空用途土地,故产权为国有,但没有产权证,只有经人防办审核的该车位的规划图,由当地人防办保管代持。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也未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非业主。

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小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一同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2、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经全体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用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用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用权,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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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17
一、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目前,各地基本上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人防办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能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租赁费用。

  二、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一般规定,申请作为可售停车位的,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和规划为大型公建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
  三、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出售或出租。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5
1、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车位,产权为业主共有,并非开发商所有。
2、非人防用途的普通地下车位有产权证,产权人可自由处置。
3、但地下车位为人防车位的,因人防车位使用的是人民防空用途土地,故产权为国有,但没有产权证,只有经人防办审核的该车位的规划图,由当地人防办保管代持。
同时人防法规定,人防车位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因人防车位为开发商配套投资,故在平时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含租赁、物业服务等)归开发商,战时国家无偿征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6-06-12
要看开发商是否有土地出让金,大部分没有追问

开发商说没有车位没有产权证,能买卖包括租赁车位吗

追答

实际上没有产权,车位为业主集体所有,但往往开发商先入为主的对外出售使用权,是非法的,后期物业倒是有权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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