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入职必须有前单位的离职证明么?

如题所述

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一般会要求入职者提供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

是否要求提供,由企业自行决定,也有企业不要求提供的。

但是,如果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未与上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上家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ç”¨äººå•ä½æ‹›ç”¨ä¸Žå…¶ä»–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竟业禁止与经济补偿

劳动者与原单位有签订竟业限制协议的,除单位声明可以不履行或终止履行外,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应遵守竟业限制的义务,单位则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未约定而劳动者已履行的,可主张按不低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经济补偿金,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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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8
不一定的,看他问你要不要
第2个回答  2016-05-18
必须有追答

请采纳!

追问

村里开个离职证明行不行?

追答

试试

追问

你在富士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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