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如题所述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9]第2号令)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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