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异地执行规定

法院异地执行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5.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 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 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 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 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59.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 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扩展资料

异地执行的操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做好异地执行的充分准备,减少因盲目行动造成损失。首先,要对申请执行的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认真审查,对符合异地直接执行条件的,要逐级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直接执行本市辖区以内被执行人,应由本院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异地执行理由,连同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等原件,一并递交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涉及本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及本省、直辖市辖区以外的异地执行案件,首先应得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取得本省、直辖市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即异地直接执行批准通知书),该手续必不可少:

一是法院执行机构内部规定,二是到异地执行请求当地法院配合时,当地法院首先要审查异地执行批准通知书,如无该通知书,当地法院执行机构可能会拒绝配合、协助。

2、其次,本院决定受理异地执行案件,并得到批准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阐明履行义务,限定履行期限(笔者建议以邮寄方式送达,减少开支)。

这里所应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仅对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有明确收费标准,对实际支出费用并无明确收费标准,致使各地法院对实支费的收取并不统一;

如果对实际支出费用的收取明显高于被执行人当地法院收取标准,可能会使被执行人造成误解,影响执行,应灵活掌握,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将执行中所需的文书准备充分,做到一应俱全,来应付一切突发情况。实践证明,在异地执行中,往往会因某种法律文书不全,影响案件进程。

3、再次,在异地执行时,必须携带自己的工作证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另外,异地执行最好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进行,在执行程序中遇重大事项的办理,可进行讨论,报院长批准后,做出裁定。

4、最后,在对被执行人限定的履行时间前,派人到被执行人处进行摸底、了解,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以免“白跑腿”,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开支。

以上四项建议,旨在异地执行要准备充分,以免身在异地,因一项手续不全,而来回往返,增加执行周期,增大执行开支。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谈异地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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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25
一、异地执行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跨辖区案件执行的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异地直接执行,
二是委托执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委托执行为主,不主张异地直接执行,并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同时对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委托执行的案件,做以下严格规定:
①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③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④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⑤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对上述前四项规定可正确理解,直接操作,只要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中有上述四项中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异地直接执行,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对异地执行的规定。针对第⑤项中的特殊情况不易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无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笔者认为所谓可以不委托执行的特殊情况,可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①申请人行动不便或经济能力有限或不能委托全权执行代理人,申请异地执行更为便利的;
②法人与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申请执行,被执行法人可能得到地方保护使案件不能执行的;
③被执行人是受委托法院当地党政机关,受委托法院无法执行的;
④被执行人与受委托法院有利害关系,受委托法院需回避的;
⑤受委托法院有充分理由明确回复不宜本院执行,无法接受委托的等,都在“特殊情况”之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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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25
您好:
委托执行的条件
(一)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在受理执行法院辖区以外,或者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属专门法院管辖的
只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外地”的,方可进行委托执行;如果在受理执行法院的辖区内,就无必要也不得委托执行。委托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案件诉讼程序中,因案件的管辖规定,有些外地当事人到本地参加诉讼。案件审结后,如果外地当事人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地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委托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笔者认为,这种委托有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是本地人,由于外出经商办企业等各种原因,主要财产在外地,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本地人民法院可委托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是外地人,外地人在住所地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财产在第三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委托执行的案件,可以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都在外地的案件,也可以是部分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部分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只要是需要对外地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的,都可以委托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对两种特殊情况作了规定:一是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军事法院执行;二是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关海事法院执行。
(二)本地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凡是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本地法院必须已经立案受理。如果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执行或者审判员未移送执行,本地法院尚未受理执行,不存在委托执行问题;即使权利人已提出申请或审判员已移送,还需经审理再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案件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未经审查就委托执行,就容易造成委托执行错误。
(三)本院执行确有困难
委托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如果当地法院有便利的执行条件便不宜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否则便背离了委托执行的本来目的,失去了实际意义。实践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以外,但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并有财产足以执行,但在辖区外也有财产。在这些情况下,本院直接执行没有多大困难,而个别执行人员出于某种原因,或将案件推托出手,或为了庇护被执行人,或为了避免与被执行人伤人情面子,而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如果将这类案件也允许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不仅不符合委托执行的立法精神,而且为个别执行人员实施不正之风行为创造了条件。
只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外地”的,方可进行委托执行;如果在受理执行法院的辖区内,就无必要也不得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
第3个回答  2019-12-22
法院异地执行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4个回答  2019-12-23
法院可以在异地执行任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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