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法院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请律师朋友帮忙回答一下。

本地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但是败诉方(在异地)拒不履行本地法院判决,胜诉方已经申请本地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件,也已经递交给了本地法院委托异地同级法院执行的申请,但是本地法院执行局邮寄委托申请书的相关材料快递寄达异地法院执行局以后,再也杳无音讯,既无回执,也不联系胜诉的当事人,后来当事人打电话到异地法院询问此事,1说没有收到邮件(但是快递显示已经签收)2说本院不接受同级异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子,异地委托执行案件应该本地法院经过本地高院转达到异地高院,异地高院再转达到异地需要代为执行的同级法院,才可以去执行。我的问题是1.异地委托执行案件是否每个省规定不一样啊?2.本地法院执行局说,案件数额太小,不够差旅费为由,不派人去异地执行,对吗?3.当事人是否可以拿着已经生效的本地判决书到异地法院申请立案,再执行?异地法院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2、第四条: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说明,作出判决的法院到异地执行的,原则上需要高院批准;委托执行不需要审批而只需备案,直接委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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