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出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合伙人出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平时由王豪负责联系工程及财务管理,黎权负责驾驶挖掘机进行施工,他们两人之间就合伙关系中的经营活动进行了分工,黎权驾驶挖掘机进行施工属于合伙关系中的经营活动,施工中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该案中,对于施工中石头滚落公路下面,砸中柳宝头部,造成柳宝当场死亡的事实,虽然王豪不是直接责任人,但是,作为合伙人对于第三人之间来说,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该案当中,王豪作为合伙人,他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就责任大小分担另行起诉黎权。综上,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由王豪与黎权对该案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问

谢谢,若是另一合伙人在工作时由于自身原因与其他车追尾致死亡,那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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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29
兄弟如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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