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如题所述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销售”包括以任何有偿方式出卖、转让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用于同一种商品之上。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1997年《刑法》修改之时被纳入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其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共经历一次修改。

(一)1979年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

1979 年《刑法》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作专门规定。但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大量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对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地打击这种犯罪,1993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二款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了专门规定,具体内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本罪

1997年修改刑法时,立法者将前述1993年补充规定的上述内容修改后纳入刑法,主要是将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违法所得”修改为“销售金额”,以进一步明确犯罪构成的数额界限。第214条的具体规定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修改本罪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威慑,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修改定罪量刑标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分别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主要是为了与本节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增加“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往往持续一定时间,商品销售去向涉及的地方和人员可能比较广,要一一查清其所有的违法所得在有的案件中往往比较困难。另外,有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行为人违法所得金额可能并不大,但可能具有长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销售金额很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很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节,也需要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对于违法所得金额之外的,其他有助于准确衡量和揭示犯罪行为危害性的情节的认定,能够更准确地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增加法定刑幅度。第一档刑罚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最高刑罚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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