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如题所述

该项犯罪的侵犯对象为由国家所倡导维护的商标管理制度以及未获授权的使用者对特定商标所拥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益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已经正式注册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力,这一权益作为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实际实践中,本项罪行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的总金额达到了一定范围的情况。
这里提到的“销售”,是指通过采购、宣传推广、出售或者以招揽顾客等方式把商品卖给另一方的行为,包括了批发与零售、请人代销、代理销售等多种模式。
无论行为人选择哪种方式进行销售,只要最终实现的销售总额满足一定的数量标准,那么就能被视为符合本项罪名的构成要素。
关于该罪的实施主体,需要明确的是它要求为一般普通的公民或者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人。
就针对自然人而言,他们只需满足承担刑事责任所需的年龄条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便可认定其构成了该项罪名。
如果涉及到法人组织的情况,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这些机构处以罚金惩罚;
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也需按照本款条款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故意心态,也就是行为人须明知自己出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出于恶意的目的选择将其售予他人。
只有这种故意心态才能够真正地构成犯罪。
至于过失行为,则不在此列,因此无法构成该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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