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在私企工作的劳动合同已丢失,但是新单位(行政单位)计算工龄时,要求必须提供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与社保缴费证明(“工伤、失业、养老、生育、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已有缴费明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有什么法律依据?或者,还有什么凭证可以代替劳动合同?比如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再比如工资卡的收款证明(工资条)?等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