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要求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才可计算工龄,但是原劳动合同丢失

多年前在私企工作的劳动合同已丢失,但是新单位(行政单位)计算工龄时,要求必须提供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与社保缴费证明(“工伤、失业、养老、生育、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已有缴费明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或者,还有什么凭证可以代替劳动合同?比如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再比如工资卡的收款证明(工资条)?等等。谢谢!

劳动合同丢了依旧可以进行工龄认定,劳动合同丢了可以到社保局去打印社会保险清单,如果公司正常给员工买了社会保险,社保清单加盖社保局印章,也可以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可以尝试申请劳动仲裁,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入职的日期即可。
法律分析
工龄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直接影响到员工的退休以及福利待遇,而如果劳动合同丢失的话,并不会影响工龄的计算。劳动合同丢失也不会影响工龄的认定,工龄是从公司入职的那一天开始算起,想要计算工龄的话是可以根据社保缴费的清单来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是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申请证明劳动关系以及入职的日期。可以到社保局去打印社会保险清单,如果公司正常给员工买了社会保险,社保清单加盖社保局印章,可以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缴纳。没有缴纳社保的工作经历不能算工龄,计算工龄一般参照交养老保险的时间。工龄规定是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衡量职工工作时间长短的标志,是确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具体说来,工龄具有以下作用:(一)工龄是指职工退休的条件之一。(二)工龄的长短决定保险福利待遇的高低。(三)工龄是国家处理职工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问题的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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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23
由于计算工龄需要出具以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己丢失了劳动合同书,自己负责,需要和原公司好好协商,原公司没有义务必须补办劳动合同,但需要出具劳动合同解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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