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请问为什么一个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另一个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