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什么证据证明跟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辞工到期后,没有拿到工资,于是到劳动局反映!劳动局调解到某日结清工资,事实也是结清了!但是用人单位以为 我已经将他告上了法庭、所以在给我发工资之前,让我写了一份声明书!声明用人单位不给与本人承担所有法律刑事责任(原文都是在说明劳动纠纷的问题和解决结果!)请问这里说的所有法律刑事责任,是指在劳动纠纷上产生的法律刑事责任吗?老板顾及的是以为我已经告了他!现在我的工资拿完了!请问这份声明书上我有什么责任?还有,如果以后劳动局告他!他产生的法律刑事责任!跟我有什么关系吗?
我认为该声明书具有法律效力,你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能不会被支持。而之所以说可能不会被支持,是由于如果提起仲裁不服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是否支持要看法官对这个问题的理解程度和价值考量,而最后裁判结果可能有两种情况。
下面是一个再审案例,一二审法院认为承诺书(里面应该有用人单位的免责条款)有效,再审法院对承诺书不予采信,导致裁判结果截然相反。
我的观点:声明有效
原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属于惩罚性管理性规定,非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该声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三、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该声明所表达的意思具有预见性,自愿放弃惩罚性工资赔偿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
因此该声明不存在下述第十条规定之无效情形,声明有效。
换个例子可能更好理解,比如单位给你发的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后让你声明不要求补偿工资。该声明我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的是法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