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期间说已经立案,但是一直不让原告交诉讼费,结果最后竟然是以缴费的时间为立案时间。后来经查,四月份调解就已经结束。足足等了俩个月啊,这是互联网法院起诉,简易程序,从三月起诉直到九月结案。便民体现在哪?以疫情为由说超期合理,我就问问专业的人士,法律上允许不允许。坐标北京,疫情期间要怎样去定义。是说本地有病例还是全国有病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在地区已经几十天没有新增啦。还在疫情期间吗?如果现在仍然在疫情期间,那我们现在的信用卡,房贷等等都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晚还喽?
因为被告让我起诉的
那仍然调解,属于程序错误吧?
追答和稀泥
追问网购纠纷,当买家向平台索要卖家信息时,平台拒绝提供卖家信息,并称走司法程序才可以。那买家因为没有卖家信息,所以才依据消费者权益法44条,把平台作为被告,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平台称在调解时就提供了卖家信息。那买家明确拒绝了调解,法院仍然进行调解,而且经查,调解程序早在四月就结束,那法院硬是拖了长达俩个月你时间,直到六月才让交诉讼费,期间买家一直在催法院,法院称已经立案了,但是一直不让原告交诉讼费。结果立案时间就是原告交诉讼费的时间,
然而这个案子竟然超期结案,在原告投诉法官的情况下,在超期后七天后终于判了,结果是原告输,被告的平台不承担责任?
被告说在调解时提交了卖家信息。还以不参与交易,只提供交易场所等为由免责。
这是不是与小偷偷东西,我报警,报警之后,小偷把偷来的东西退回,然后警察来了,警察说我报假警,处理我类似呢?我怎么就想不通呢
追答44条规定,是不能提供,也就是在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才承担先赔偿义务
追问那么在卖家信息是起诉后才提供的啊
不起诉就不知道卖家信息,
在不知道卖家信息的情况下,起诉平台有问题吗?不能说起诉之后,平台提供了信息,原告就败诉啊?
我就没转过来这个弯啊
起诉前拒绝提供,起诉后提供了,然后就判原告败诉?
原告在不知道卖家信息的时候把平台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就错了?再退一步,原告想要告卖家,要原告先败诉,花了诉讼费,等了半年,然后再去找卖家要损失?还是应该平台先承担责任再由平台去找卖家要损失?
我也不知道卖家的信息是不是应该公示?卖家是在平台专业卖家,且开店时间583天,成交量是一百零零七。应该是商家,不是个人啦吧,平台没有公示卖家的信息,也应该在索要的时候给出吧,平台现在给出的是卖家的个人信息。把卖家作为个人卖家来处理,这里就有问题吧
明确拒绝调解,法院仍然调解
那偏偏就走了,咋办
追答其实也不用过于纠结这个调解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也不是说必须调解成功,也可以不成功。走就走呗,最终还是得按理按法走。
追问必须纠结啊,就是因为调解程序,法院判我输啊
追答那估计,不走调解程序,判决也会判你输。那还是不同意调解,让判决,不服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