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要登记结婚了,我买了一套房,自己现在住,写的房子是女儿名字,需要做婚前公证吗

如题所述

你好,如果已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就已经发生效力,不需要做婚前公证。
房产购买后,经过在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手续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就是你你女儿的了,除非你们另外有特殊约定。婚前女方全额购买,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这个房产(或部分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房产证加上对方的名字;第二、房屋出售后所得的款项混同购置了其他资产;第三、婚后对房产进行了装修等工作使得房产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婚后把房子出租了,取得的租金一般而言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家与家律师特别提示,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建议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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