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离职又回来工龄怎么算

如题所述

中间离职又回来,工龄一般是不连续计算的。
离职期间的工龄不计入连续工龄。
具体来说,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员工离职后又回到公司工作,工龄的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离职原因和离职时间:
1、离职原因:如果员工是因为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工作年限一般不会连续计算。但如果员工离职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员工在离职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2、离职时间:员工离职后又回到公司工作,如果离职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并且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那么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但如果离职时间过长,或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那么工作年限可能不会连续计算。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在离职期间没有在其他单位工作,而是处于失业状态,那么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后,之前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新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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