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军转干丧葬费规定

如题所述

退休军转干部病故丧葬费的规定为: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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