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老兵大病困难补助申请

如题所述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医疗救助申请书;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伤残军人证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调查核实;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应当: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复核审批;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退伍军人大病救助申请条件如下:
1、总工会所核定的特困职工;
2、城乡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3、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重点扶优对象;
5、农村的五保对象;
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的进行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退休职工;
7、在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包括了44种疾病。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大病救助流程
1、首先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然后村(居)民委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并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三天以上;
4、无异议之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材料进行审核,然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话,县(市、区)民政部门就会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发放,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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