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业主方已使用,但拒绝办理移交手续,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件认定视作已移交?

如题,谢谢!

已竣工验收,即视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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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8
工程通过验收,且业主方已经使用,实际上业主方已默认办理了手续。按照房屋建筑竣工验收规范要求,业主占有之日即视作竣工日。
第2个回答  2021-03-18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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