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明离婚后男方每月付给女方及孩子生活费5000元有效吗?

如题所述

答:如果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均基于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均有效,男、女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若载明双方离婚后,男方每月需支付给女方以及孩子 5000 元的生活费用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处理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在男、女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后,均需要被记载于离婚协议中,如果男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离婚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所出具的文书,如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故不属于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因此,如果男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的话,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后,才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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