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为了贴补家用,07年4月我经人介绍在离家很近的一家公司找到份给职工做饭的活,当时进去的时候就只填写了一份人员名单,之后也没有签订劳工合同。前天经理突然跟我说,他老婆想要顶替我目前的工作,问我是否愿意去汕头那边的公司,因为我家是居住在武汉市的,我年龄也有这么大了,这个我当然是不愿意了,这时候经理让我自己写一份辞职报告,潜意思是如果我不写这个月的工资就不给我了,我当时拒绝了。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我能得到我应有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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