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罚款不交会怎么样?

如题所述

罚款是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也就是说,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第16日开始计算至第33日就加处罚款的数额与作出罚款决定的数额几乎相等。

2、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的,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

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当事人还需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

参考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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