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的问题,求高手帮忙解答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1、既然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么,则合同的约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货物数量不超过5%,即最多交105吨,最少交95吨货物,并由卖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关于多交或少交货物的价格另外计算。一般实际操作层面都不这样自找麻烦地约定多交或少货物的价格,即实际操作时,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降时,由卖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货。而多交货或者少交货的数量,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溢短装的数量范围内就不算违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