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