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出口玉米120公吨,卖方实际交货150公+吨,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亲,老板中午好我方A公司最多可以交付1050公吨玉米,最少可交付950公吨玉米。
      因为,玉米是以公吨计数,根据《UCP600》第30条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一、数量条款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由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构成。通常情况下,卖方必须保证他交与买方货物的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相符,不能随意多交或少交货,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不仅无法安全收汇,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对那些由于受本身的特性或生产、包装、船舶订舱和船舶配载等条件的限制,难以保证做到交货数量和合同规定严格一致的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等,为方便履约,避免争议的发生,买卖双方在签约时最好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商业习惯合理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使卖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安排交货的数量,以免出现为了完成合同规定的绝对数量而可能导致包装不成件的情形。特别是在小麦、玉米、矿砂和煤炭等散装货贸易中,由于普遍使用自动装卸设备,而且是以船舶水尺核算装载吨位,这种情况下装运“绝对数量”是几乎不可能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现实意义也就更加明显了。
      二、数量机动幅度的表示方法
      (1)合同中商品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通常是在明确规定具体货物量的基础上,再规定可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即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只要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就不算违约,我们称之为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如合同中规定:100,8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那么卖方只要在100,800码上下5%即95,760码—105,840码的幅度范围内,都可对外交货,而毋需硬凑100,800码。这种规定方法简明易懂,容易理解和掌握,方便买卖双方履约,在实际业务中应用比较多。
      (2)在国际贸易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表示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即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数量的伸缩幅度,但在成交数量前加“约”(about)字,如约100公吨,也使具体的交货数量可作适当机动。但由于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理解为2.5%,有的则认为是5%,为此,在履约中交易各方经常对此产生争议。但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中,这种争议基本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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