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用了我家一块土地,给了一点补偿费,小组其他村民有权获得平分吗?

乡政府没有给出示征用公告,是给一家工厂使用。是不是构不成政府征用关系,就是简单的我跟厂家的合作呢?

  补充回答:
  1、建议你:以后提问时,有补充问题可以直接在下面补充,不要将之前的提问内容删除,否则后来的朋友不能了解前因后果,可能无法全面回复。

  2、这块地,看来应是没有合法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后可能会有些麻烦,但错不在你而在乡政府和用地的工厂。

  3、建议和乡政府签租用土地合同,补偿款也写明是租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地使用权人是有权转租的,转租费用归你所有,其他人包括村委会无权干涉。

  1、如果没有上级政府的批准征地手续、只是乡政府向你家租用土地的话:这不是补偿,应是租金,不仅其他村民无权要求平分,就连村委会也无权干涉。

  2、但如果是乡政府正式地、永久性征收土地:这款项属于征地补偿款,其中的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如果村里不给你另行安置的话,应当归你所有,但土地补偿应由村里所有并支配。

  3、你说的情况,很有可能是乡政府向你家租用土地,写下租赁协议后就可以主张全部补偿归你自己所有。

  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
  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
  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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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4
程序不合法!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非农业用地需要经过土地部门审批,对乡镇、村组、村民都要补偿。从处理补偿问题上看,对你耕种的土地因属于集体所有,对村组和你都要补偿。因此村组有一份补偿,村组的其他全部村民也应该有一份补偿。
第2个回答  2010-09-05
如果乡政府支付你的是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小组其他村民是无权获得平分的。
乡政府征用土地,给一家工厂使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严禁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因此,他们根本办理不了征地手续,也就不能出示征用公告,可以说乡政府的作法是违法的。是典型的以租代征形式。
但如果乡镇府征用你的土地后,村里给你提供了新的土地,村民小组的其它成员是可以要求乡镇府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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