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0年(从2000年开始)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能够主张哪些赔偿、怎么计算

如题!想了解以下内容:
1、社保该如何补缴(劳动者需不需要补缴自己的部分以及滞纳金)?补缴标准是按什么时候的标准?等等这些相关问题
2、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用人单位按月付双薪,这个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法律条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1年开始、还是劳动法生效的2008开始)?计算多久?
3、单位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劳动合同法生效的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还是按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从2000年开始),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还有没有其他事项
在线急等,请法律界朋友或懂劳动法的朋友不吝指点,谢谢!
谢谢各位热心帮助,比较大家的解答以及参照劳动法,还有以下疑问:
1、如kingbosser兄所说:补缴可能有一定时限,单位10年不缴纳社保、导致个人也无法缴纳自己的部分,如果造成社保无法补缴了,是否可以要求相关赔偿,应如何赔偿。
2、第二个问题,比照劳动合同法,个人认为如luyizhizai兄所说,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最长期限是11个月,在本案例中赔偿期限即11个月。(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以及第十四条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第三个问题,刚仔细看了劳动合同法,参见第97条规定,看来要从2008年开始计算。
有疑义的地方请大家解答、指正,实在感谢!

另:当事人是本人岳父,单位是在当地开矿的企业,同村共有一百多位农民工和他情况类似,前段时间我岳父和同组30多位村民联名上fang,最近地级市总工会下来调查情况。

1、社会保险只能以单位名义进行补缴,社保中心不接纳个人补缴业务。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承担(现在不用交纳滞纳金),交公司一并办理。补缴标准看之前是否进行过基数核定。核定过按核定基数,没有核定过需要按社平工资或现在基数,或进行核定。
2、关于不签合同的双薪自2008年开始计算,因为之前的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最多计算11个月(12个月-1个月,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规定)
3、自2008年开始计算补偿金,因为你所谓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实际为公司违法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补偿金(不上保险——违法——你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补偿),而08年之前的劳动法并没有将不上保险规定为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该规定出自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所以08年之前的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补偿金。但此类案件本人未见过相关判例,建议你申请仲裁时可一并提出试试,即使不支持也可以作为调解的砝码。
4、另,因为公司的行为同时违反行政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这样很容易闹僵,建议你依据法律规定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针对你新提出问题,我认为你的第二和第三个问题不是问题啊,是你自己的理解.
第一个问题: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关于保险问题,劳动仲裁是不受理的,你只能通过劳动监察或直接走民事诉讼,劳动监察会要求企业给你补缴,至于赔偿他们也会推.而法院对此类问题一般会往劳动局推,没办法,这是国情,我亲身处理过类似案子.

还有一点比较关键,你始终没有说清,你岳父现在在职吗?如果不在职了,是和单位闹翻自己走的还是单位将其除名了,如果是单位除名,你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补偿金标准还是之前讨论的标准),但是补偿金就不再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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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6
一、社保应该从2000年开始补缴,如从2000年补缴,应该负担滞纳金,还得看当地的补缴规定,一些地方是以前三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补缴,具体应该去养老保险所咨询;二、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应该从2008年1月份劳动合同法施行起计算,还有个时效问题,但可以肯定,你已经达到了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不管是否缴纳社保,符合离职时补偿的条件时,应该从2000年算起。具体问题可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咨询,未交社保还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第2个回答  2010-09-06
我来分析分析你的问题

1.社保该如何补缴(劳动者需不需要补缴自己的部分以及滞纳金)?补缴标准是按什么时候的标准?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是劳动法72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依据是劳动法100条
由此可见社保是劳动者与单位一起缴纳的,但是由于单位原因未缴纳的需要补缴并且单位会被罚滞纳金,至于标准请查看单位当年当地的地方社保征缴标准

2.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用人单位按月付双薪,这个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2008年1月1日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97条第2项
也就是说从08年2月起算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劳动合同法生效的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还是按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如上所分析,08年之前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之前的劳动关系不能适用,所以应当是从劳动合同法生效时起算

4.还有没有其他事项
请问你还有没其他要问,呵呵

补充:看来本人是被彻底无视掉了,算了善始善终补充完这次就走
1.法律只规定了应当补缴,但是实践中一般是补上一年度而已,但是当地有具体规定的除外。毕竟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很多的法规、规章等,得看当地的规定才知道具体情况。但是养老保险可以一直补的,但是一般养老保险只交15年多交没必要
2.劳动合同法14条第2款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是指如果你09年1月1日之后还在单位工作而没签合同就视为已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根据82条的规定是说1年内不签就罚1年内的11个月双倍,而应签无固定而不签就继续接着罚双倍。实际上在本案是从08年2月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这个才是法条想说明的意思

好了,本人不自作多情继续回答了。祝顺!
第3个回答  2010-09-06
一般补交最多倒推一年左右,各地情况不同。
但如果法院判决需要执行,就可以充分协调。但具体情况也是看各地情况的。
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按民事诉讼其实你已经放弃或失去诉讼时效了。加上你还要要求补交四金等。所以估计就算是法院判决,也是双方协调的。
总之,你是因为没有签合同有损失了,但你自己是有过失的。所以能把大部分的补交弄好已经不错了。至于赔偿、补偿,安现在的国情,估计有,也是象征性的了。
第4个回答  2010-09-06
1、按合同约定工资作为缴纳标准,如果有工资条等相关证明,可以按照工资条的工资额作为补缴标准。
2、该法条自2008年1月日开始生效。
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
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按当时规定执行,颁布之后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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