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门店做销售 做了一年两个月 这个月公司督导突然告诉我要辞退我 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诉我 让我当天就走 理由是“形象不好,仪容仪表不合格”我大约看了一下其他的评论 工作满一年是赔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是赔半个月的工资,突然辞退我是要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今年没有续签合同是一个月的工资。那么加起来公司是不是应该赔偿我三个半月的平均工资?我是做销售的 这个平均工资里加不加每月工资的提成和加班工资?还有一个就是这个公司是给投保 我2014年4月10号入职 但我觉得我年龄小就一直没投保 今年我妈说我改投了,我就在2015年1去代办单位投上了社保 2月份公司帮我交上了社保,公司本身有义务给我交社保 那在这段没有投社保的期间 公司是不是也可以给我一些补助?
被解雇的员工赔偿金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单位无合法理由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以个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不予支付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是起诉的方式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部分为一个月工资,假如你工作1年2个月,那么赔偿金就是3个月工资。
如果诉求有主张加班费的话,那要把加班费也要加进去平均折算,加班费也属于工资,也应该计算进赔偿金的范畴。上海除外。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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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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