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契税如何做账及摊销

公司在2012年底,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在建的无形资产就已经结转了。在2013年每月摊销。在2014年因为土地使用面积超过,又补交土地出让金(例如:60万)补缴了契税(例如金额2万),这个是要如何入账?
直接计入现有的无形资产,然后合计摊销吗?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契税属于外购土地发生的应计入土地成本的“相关税费”。

    如果本月为这笔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则从今年本月开始参与计算摊销。

  如果是以前年度征地时即已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则这部分应缴未缴契税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重述,本年度之前应摊销未摊销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补摊销,同时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摊销所属年度计算扣除。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摊销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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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09
个人观点:
补交土地出让金,你公司肯定要入无形资产的对吧?!只要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费都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对此,贵公司第二次交土地出让金和补交的契税,账记“无形资产”,另行计算摊销金额和时间。
共同学习,希望对你有用!追问

补缴的金额是加入当月开始,以合计数进行摊销吗?摊销期间要不要延长呢

追答

以合计数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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