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辞职公司要赔偿,该不该给?

我的一个同学是走的校招,公司给他们找了个培训班培训专业技能,现在刚上班一个多月,说公司根本不是招聘时说的那样,就是一个皮包公司,招他们过去就是廉价劳动力,他想辞职,公司说让他把培训的费用和公司给的补贴全都还给公司,加起来得1万多,具体培训费是多少他也不知道,公司也没有什么发票、收据来证明,而公司说的补贴就是他实习期每个月的工资,该怎么办?而且合同上写着需要在公司工作满两年才不需要还钱?这样的工作合同合法吗?

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或赔偿;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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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如果你认为该劳动合同的其中条款违法,可以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来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1-16
不需要赔偿,实习期这个还没有签订正式的聘用劳动合同,而且,你是自己辞职,不是因为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的,这个你不需要赔偿什么。。。。
第3个回答  2015-11-23
看给公司造成多大直接损失,实习期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申请离职,是不需赔偿的,人力一般会安排好接替人员,不过正式离职也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如果你不给时间给公司强行离职而造成损失,也会给自己带来损失的。
第4个回答  2015-11-23
试用期内离职的,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赔偿。
但下列情况下,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业务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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