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38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之告知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截至9月22日上午,我还没有收到8月份课时费,而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为15-17日。(未发原因:个人未在系统中完善授课记录,已通知本人,记录完善后会给予发放)2.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6月12日入职,公司还没有缴纳任何社保费用,我个人无法接受6月份入职10月份才缴纳社保的规定,并且一次性缴纳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是:转正后开始缴纳社保,并会补缴试用期间,该员工的社保手续已于9月18日办理,并补缴了7-9月的社保,会在10月份工资中一次性扣除7-10月份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十一假期期间,照常上班,按照调休的方式休假,违反了法定节假日三倍加班费的规定;同时公司内部关于病假必须提前48小时申请,否则罚款300元的规定,也显然与《劳动法》中关于病假的规定相悖。(行业差异,无法安排员工完全参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进行休息,但会安排补休, 实在无法补休的,则会核算加班费。公司并未规定病假必须提前48小时申请。) 括号中为我写的解释内容,急盼高手回复!!!
我也清楚安排补休的,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找到相关条款。是我找错法律法规了吗?
追答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看来三倍工资要给了,休息日可以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是必须要给钱
该员工我们本来就是打算劝退的。所以只是不想把事假闹大,因为是做培训行业的,所以她如果突然离职,手上还有课没有带完, 这块会有点麻烦。
追答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三倍工资,补休不合法,因为法定节假日没有可替代性,让你春节加班愚人节调休,你也不干吧?单位这个规章是违法的,必须要改成3倍工资,不然以后还是个把柄。提前48小时请假不近人情,急病呢?
其他两项事后弥补了不算问题,规章可以改,改完了她三个理由都不能立即解除合同,等30天以后,不然赔偿单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