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

如题所述

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年限和购房首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手续。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4、受委托银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5、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6、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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