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退休教师被判刑后退休工资就没了?而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既然都已经承担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改过自新,为什么还要抹灭其原有的功劳?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否有些不公?让一个老人如何去过完以后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