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由高到底为:
1、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其他非基本法律;实际运用中,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效力没有区别;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订地方性法规,但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制订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制订的政府规章,不得与上级政府的规章相抵触。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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