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层级和法律位阶是一回事吗?

如题所述

不一样。但有共通的部分。
立法层级,主要是从“立法主体”的角度说的。主要有以下层级:
1、全国人大——立法。
2、国务院——行政法规(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等)。
3、中央各部委——部门规章。
4、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省级政府——地方政府规章。
不同的立法主体,其制定的规范最终的“法律效力”不一样。全国人大的立法,是面向全国的,全国各地都受其约束。宪法、基本法律等都是人大制定。

法律位阶是各种法律规范所处的法律地位。
前面的“立法层级”是从“立法主体”谈,而法律位阶,是从“法律规范”本身所处的法律地位谈。
法律地位有高有低,法律位阶因而又称之为“法律效力等级”。位阶高的是“上位法”,位阶低是“下位法”。下位法的制定要符合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否则会造成冲突,需要做调整(立改废)。
第一位阶是:宪法。(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位阶是:法律(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位阶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位阶是: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五位阶是:规章。(政府规章或行政规章。规章具体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从以上的分别中其实也能感觉到共通的部分,法律位阶也主要受其立法主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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