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中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问题增值税里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视同销售,那它们的增值税是应该销项减去进项吗??可是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又属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范围,那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到底怎么算呢?????这块我蒙圈了,希望能有大神帮我答疑解惑!!!感谢!!!
对于这个问题不难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一个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一个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是两类不同的货物,同时,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购进(原材料)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而不是事先就明确不得抵扣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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