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竞价规则?

申买价 申买量 申卖价 申卖量
B1 8.88 6 S1 8.85 8
B2 8.87 8 S2 8.86 6
B3 8.86 5 S3 8.87 10
B4 8.85 10 S4 8.88 4
B5 8.84 4 S5 8.89 5
B6 8.84 6

假设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期间接受会员申报情况为上表,B代表申卖单,
S代表申卖单。再集合竞价期间期间,上交所仅接受6个价位的申买单和5个价位的申买单,如上表所示,而不再接受其任何申报,包括撤单申报。
则集合竞价结果为:
成交量为14手,请问成交价为8.86还是8.87还是8.65还 8.865(当然不可能为此价格,但是为准确,保留三位小数)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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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规则:

    集合竞价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总结:以上就是集合竞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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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1
1开盘价为8.86 买盘为19,卖盘为14,成交14 ,未成交5

2开盘价为8.87 买盘14 卖盘 24 成交14,未成交10

答案一目了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11
成交量确实是14手,但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成交价格为8.86,则未成交量为5手;若成交价格为8.87,则未成交量为10手。
因此,成交价格为8.86。
第3个回答  2010-05-11
8.87 并成交14,根据数量优先原则,8.87的委托数量比8.86的委托数量要多,所以8.87。
第4个回答  2010-05-11
是这样的

1开盘价为8.86 买盘为19,卖盘为14,成交14 ,未成交5

2开盘价为8.87 买盘14 卖盘 24 成交14,未成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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