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王某将自己单身公寓以市场价160万元卖给李某,约定分四次付款,王某于12月底将房腾空交付给李某。10月10日,李某按约付了40万元头期款。11月6日,王某得到确切消息李某曾因打架被劳动教养1年,而且现在仍无固定工作,于是担心李某无力付款,以房价过低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王某于是提出由李某提供保证人,但李某到12月底仍未提供,并要求王某按约交付房屋。王某拒绝交房,并提出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双方遂起争执,多次协商未果。李某于是在2019年1月15日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迟延的违约责任。
请回答:
(1)王某是否可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4分)
(2)王某在12月底未交付房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假设他不要承担,那么他行使了什么权利可免除违约责任?请加以分析说明。(6分)
(3)王某可否以李某未提供担保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