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王某将自己单身公寓以市场价160万元卖给李某?

2018年9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王某将自己单身公寓以市场价160万元卖给李某,约定分四次付款,王某于12月底将房腾空交付给李某。10月10日,李某按约付了40万元头期款。11月6日,王某得到确切消息李某曾因打架被劳动教养1年,而且现在仍无固定工作,于是担心李某无力付款,以房价过低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王某于是提出由李某提供保证人,但李某到12月底仍未提供,并要求王某按约交付房屋。王某拒绝交房,并提出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双方遂起争执,多次协商未果。李某于是在2019年1月15日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迟延的违约责任。
请回答:
(1)王某是否可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4分)
(2)王某在12月底未交付房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假设他不要承担,那么他行使了什么权利可免除违约责任?请加以分析说明。(6分)
(3)王某可否以李某未提供担保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5分)

1、回答:不可以,房价过低不构成解除合同理由,这个理由在法律层面是不被支持的,合同签订日定价,签约,就是以合同价为准,不能因为时间变化,提出价格变化,就像我们买手机,新上市买了,觉得贵了,过几个月去退货,显然不可能。
2、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没啥理由,就是因为合同条款规定了,但是没遵守,如果要想不承担,就找对方先违约的证据和事实,这种一般会鼓励协商,就是按照房屋出租价格补偿;
3、不可以因为没有担保人而解约,无论什么原因,李某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李某没有违约前,任何不确定的原因都不能构成解约原因,且李某一直在守约,王某猜测歧视李某,实属道义不容,对方有没有履约能力,和以前犯罪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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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09
王某解约他必须付出解约经济责任。
第2个回答  2020-04-09
1.整个合同是有问题的,王某应该是收到全部款项后才能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可以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劳动教养,担心无力支付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