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债务偿还

如题所述

保险公司对于次级定期债务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首先,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指出,偿付次级债务的本息必须确保公司在偿付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这是首要条件。


延期偿还次级债务时,募集人需要谨慎行事。第十九条提到,若需要延期,募集人需提出议案详细说明延期期限和利率调整等事宜,并且必须得到次级债债权人的同意。在达成延期协议后,募集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延期情况,并提交相关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备案。


资金使用管理同样重要。第二十条规定,募集的次级债资金需要专户管理,确保按照募集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划的用途和管理方案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最后,当公司面临无法按时偿付次级债务本息的情况时,第二十一条强调,公司不得在此期间向股东分配利润,以确保债务的优先偿还和公司的财务稳健。


扩展资料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10号发布。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定向募集、债务偿还、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6章33条,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决定废止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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